圆梦网

 找回密码
 立即注册

QQ登录

只需一步,快速开始

搜索
热搜: 活动 交友 discuz
圆梦网 首页 看新闻 新闻资讯 查看内容

李建国就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作说明

2018-3-13 14:35| 发布者: zhqx| 查看: 374| 评论: 0

摘要: 文章来源:新华网 发布时间:2018-03-13 11:51:18 责任编辑:焦源源搜索复制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3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,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说明,听取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 ...
       文章来源:新华网 发布时间:2018-03-13 11:51:18 责任编辑:焦源源

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3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,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说明,听取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,表决大会关于设立十三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决定草案,表决大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草案,表决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、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委员人选两个名单草案。

以下为直播实录:

李建国:

(五)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

为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察职能,草案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。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,可以采取谈话、讯问、询问、查询、冻结、搜查、调取、查封、扣押、勘验检查、鉴定等措施(草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)。二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、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,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,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,并有涉及案情重大、复杂,可能逃跑、自杀,可能串供或者伪造、隐匿、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,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,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;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(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三款)。三是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、通缉、限制出境措施的,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,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(草案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)。


路过

雷人

握手

鲜花

鸡蛋

QQ|Archiver|手机版|小黑屋|邀请注册|圆梦网 ( 湘ICP备13010336号-1

GMT+8, 2025-5-25 06:15 , Processed in 0.046164 second(s), 15 queries .

Powered by Discuz! X3.4

© 2001-2017 Comsenz Inc.

返回顶部